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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变更专利注册

更新时间:2016-05-03 15:32:55 浏览次数:226次
区域: 桂林 > 其他
类别:专利注册
地址:北京丰台区丽泽桥
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时,应当使用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第五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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